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禄地税稽罚〔2017〕2号 | 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基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2527.00元处予50%(地税应纳税款1126796.90元、国税应纳税款157612.18元,应纳税款合计1284409.08元,占比0.19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63.50(2527.00×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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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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