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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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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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26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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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22 |
2 |
1155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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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民终11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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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3 |
周祥付、孙子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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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执514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祥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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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25 |
4 |
怀远县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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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21执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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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30 |
5 |
袁一军、孙子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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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执484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袁一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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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2 |
6 |
武侯区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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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保8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武侯区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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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08 |
7 |
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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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203执恢3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牟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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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02 |
8 |
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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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203执224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牟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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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9 |
成都市腾铭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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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45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腾铭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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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6 |
10 |
成都市腾铭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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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4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腾铭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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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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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内0203民初1151号 | - |
原告- 梁东清 被告- 张富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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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7-11-01 |
2 | (2017)内0203民初1151号 | - |
原告- 梁东清 被告- 张富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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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10-31 |
3 | (2017)冀01民终838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祥付 被上诉人-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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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G36 | 2017-10-15 |
4 | (2017)冀01民终839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袁一军 被上诉人-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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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5 |
5 | (2017)冀01民终839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袁一军 被上诉人-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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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36 | 2017-10-15 |
6 | (2017)冀01民终838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祥付 被上诉人-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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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5 |
7 | (2017)津0113民初50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正大兴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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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7-09-24 |
8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性才 被告- 孙子坚 金来祥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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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5-04 |
9 | (2016)冀0104民初630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袁一军 被告-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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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7-05-02 |
10 | (2016)冀0104民初630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祥付 被告- 孙子坚 金来祥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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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7-05-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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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903执恢446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2 | (2021)冀0104执4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2 | 详情 |
3 | (2021)冀0110执17号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4 | (2020)冀0102执3823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5 | (2020)冀0104执2209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6 | (2020)冀0102执768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3 | 详情 |
7 | (2019)浙0783执614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1 | 详情 |
8 | (2018)冀0609执恢246号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2 | 详情 |
9 | (2018)冀0691执140号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1 | 详情 |
10 | (2018)冀0123执恢658号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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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04执4844号袁一军申请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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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执484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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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坚、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袁一军与孙子坚、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4执4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你单位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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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2019)冀0102民初5000号于淑池诉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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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50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于淑池 被告-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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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彬:本院对于淑池诉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2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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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3 |
(2019)冀0109民初3022号王建平诉郭飞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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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3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建平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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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3022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22500元及其利息暂计67626.5元,共计390126.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以320975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67626.5元。自2019年6月2日起以3225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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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4 |
(2019)冀0109民初2998号王孟芹诉郭飞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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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2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孟芹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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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孟芹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2998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3700元及其利息暂计7337元,合计41037元(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为7337元。自2019年6月4日起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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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5 |
(2018)冀01民再273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周祥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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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再273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周祥付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子坚 金来祥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工程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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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子坚、金来祥、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工程: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周祥付、原审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子坚、金来祥、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本院第8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承办法官:王彦松(0311-85187179)报样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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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6 |
(2019)冀01民再24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袁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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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再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浙江环宇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 再审被申请人- 袁一军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孙子坚 金来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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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子坚、金来祥: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与再审被申请人袁一军、一审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子坚、金来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8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承办法官:高玉坡(0311-85187279)报样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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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7 |
(2018)冀01民再203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赵性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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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再2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浙江环宇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 再审被申请人- 赵性才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孙子坚 金来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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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子坚、金来祥: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与再审被申请人赵性才、一审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子坚、金来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8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承办法官:高玉坡(0311-85187279)报样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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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8 |
(2019)冀0102民初5000号于淑池诉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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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50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于淑池 被告- 吴国彬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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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彬、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于淑池与被告吴国彬、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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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9 |
(2019)冀0109民初2998号王孟芹诉郭飞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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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2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孟芹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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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孟芹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2998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3700元及其利息暂计7337元,合计41037元(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为7337元。自2019年6月4日起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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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10 |
(2019)冀0109民初3022号王建平诉郭飞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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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3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建平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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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3022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22500元及其利息暂计67626.5元,共计390126.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以320975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67626.5元。自2019年6月2日起以3225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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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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