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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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1247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6日10时,新塘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号的广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持保安员证的保安员吕某正在上班,该公司属于保安从业单位,但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该杭州广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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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2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69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69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新塘街道曾家桥社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1369号负责人:李韬职务:总经理邮编:311201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进行调漆。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相关要求,其使用场所应设置报警、防爆、通风等安全设备。检查发现,你单位虽整体购买了喷漆房,调漆间内安装了防爆灯和防爆风扇,但现场仍有1只接线插座、1台空调及1台电子秤不防爆。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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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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