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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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余姚)建罚决字〔2021〕00003号 | 余姚市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
宁波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在其扩建厂房工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元整(¥:31200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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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2 | (余)应急罚〔2021〕048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其他,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开展元旦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利剑”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经济开发区安监所所长王大邦,在副总丁辉的陪同下对企业生产车间及办公室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锯带仓库一个配电柜、车间一个配电箱未张贴“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车间一个灭火器压力指针在红色区域,已失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20〕56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丁辉、胡仁宇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4、授权书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俊授权丁辉全权处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切事宜;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1年02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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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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