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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庆装饰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华北路39号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2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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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保569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
    梁耀深
    梁杏娟
    李月开
    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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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1-08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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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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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18 2019-10-04
    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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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64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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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22 2020-08-28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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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3执恢291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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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10-29 2019-06-10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谢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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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执346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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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09-17 2019-05-30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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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保1101号 -

    当事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柱宁
    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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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6-08 2019-12-11
    7

    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富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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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民初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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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26 2019-01-08
    8

    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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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8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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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1-24 2019-06-03
    9

    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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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1民初143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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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01-23 2018-11-15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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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3执7015号之三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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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7-11-29 2019-06-14

    法院公告2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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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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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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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4 (2017)京03民初3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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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5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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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6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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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7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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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8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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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9 (2018)闽06破申3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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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10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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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19执1712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1 详情
    2 (2019)粤19执1711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1 详情
    3 (2018)粤19执810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11 详情
    4 (2018)粤19执563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03 详情
    5 (2017)粤1972执8986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06 详情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之五公告判决(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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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 梁耀深 梁杏娟 李月开 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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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之五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李月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诉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482465.85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8月9日的罚息、复利合计为人民币4952.97元,从2016年8月10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应对判项一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46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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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2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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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 梁耀深 梁杏娟 李月开 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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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之二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开: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诉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永庆装饰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盈科贸易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调整诉讼请求第一项表达的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须知各一份。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被告永庆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623999.93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8月9日,罚息和复利为4952.97元,后续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盈科贸易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对第一判项中被告永庆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谢柱宁在答辩期间提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出(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谢柱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上诉的,则(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举证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9年6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北楼2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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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3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应诉公告(盈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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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 梁耀深 梁杏娟 李月开 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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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250号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诉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永庆装饰公司)、东莞市盈科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盈科贸易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须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诉称:201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庆装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朗借字第0052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2012版)。该合约约定:1.原告向被告永庆装饰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000元的借款,贷款用途为工程款,该笔借款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7.1295%,贷款期限为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2日,按月结算,分期还款。2.到期未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40%确定。为担保被告永庆装饰公司在原告处贷款的履行,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盈科贸易公司签订2014年朗保字第005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签订编号为2014年朗保字第005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盈科贸易公司、梁耀深、梁杏娟、李月开、谢柱宁为原告与被告永庆装饰公司签订本外币借款合同等文件项下的债务在人民币35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担保范围为主债券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两年。合同还约定,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物的担保是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方提供,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对此提出抗辩。贷款人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持续有效,不因此无效或者减免。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7月30号向被告永庆装饰公司发放了人民币2000000元。按计划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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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4

    (2018)粤1972执6764号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评估拍卖告知书(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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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柱宁 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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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64号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75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谢柱宁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红棉路3号锦绣山河商住区49栋101(房产证号为1700621231)作委托评估。经评估,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8606200元(详见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倒闭,被执行人谢柱宁、李月开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送达《评估报告书》、《评估拍卖告知书》,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上一篇(2018)粤1972执6723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下一篇(2018)粤1972执异223号送达裁定书(胡光辉、杨秀宽、胡启顺、安绍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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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5

    (2018)粤1972执676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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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柱宁 李月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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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6764号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李月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柱宁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75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利息为1318909.60元、罚息为8313522.75元、复利为387740.73元,从2016年7月5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为21177.43元,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对被执行人谢柱宁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红棉路3号锦绣山河商住区49栋101的房产(房产权证号:170062123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生效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债权本金350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谢柱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谢柱宁、李月开对生效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以债权本金35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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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0
    6

    (2017)粤1972执9742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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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7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佛明 被告- 谢柱宁 李月开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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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742号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佛明与被执行人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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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7

    (2017)粤1972执898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开、谢柱宁、周玉平、黎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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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月开 谢柱宁 周玉平 黎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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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86号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开、谢柱宁、周玉平、黎伟华:申请执行人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开、谢柱宁、周玉平、黎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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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8

    (2017)粤1972执835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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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3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黄德林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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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356号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申请执行人黄德林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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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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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74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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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7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佛明 被告- 谢柱宁 李月开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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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742号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佛明与被执行人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16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谢柱宁、李月开、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66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68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10月19日为24.3万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计至借款还清时止),并承担诉讼费37772元、执行费42057.72元,合计为4007829.72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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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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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35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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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3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黄德林 被告- 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柱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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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356号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德林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1471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执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柱宁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0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3333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264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算),并承担执行费16797.93元,合计1456590.93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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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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