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连市监处字〔2017〕51号 |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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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详情 |
2 | 连市监处字【2017】34号 |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的发布,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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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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