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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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执37485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19 | 详情 |
2 | (2018)宁0106执822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4 | 详情 |
3 | (2018)宁0106执803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3 | 详情 |
4 | (2018)宁0106执575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13 | 详情 |
5 | (2018)宁0106执368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2-06 | 详情 |
6 | (2018)宁0121执182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7 | 详情 |
7 | (2017)宁0106执3578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3 | 详情 |
8 | (2017)宁0106执3577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3 | 详情 |
9 | (2017)宁0106执3527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07 | 详情 |
10 | (2017)宁0106执3526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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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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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俞加通 俞美女 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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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之一俞美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俞加通、被告俞美女、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加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9661.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9661.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俞美女、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俞加通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加通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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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2 |
(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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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俞加通 俞美女 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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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969号俞美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加通、被告俞美女、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天人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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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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