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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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1191227003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12月11日11时0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338号雷威沁园小区按要求设置了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扔有使用过的编织袋和使用过的纸盒,其中使用过的编织袋,使用过的纸盒应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扔有木板,使用过的塑料纸和落叶,其中木板,使用过的塑料纸应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落叶应投放至易腐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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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31911180017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10月24日19时1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化工王建设在临安区锦北街道临水路915号前人行道修剪树木。共五棵南酸枣树,剪落树枝最大直径在14厘米至18厘米之间,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A295BK的轻型普通货车将砍下的树枝运走,当事人无相关合法审批手续。10月25日09时28分,锦北中队队员联系监管中心市政园管部门工作人员再次勘查现场,对树木损坏程度及后续修复工作进行鉴定,结果如下:树木具体尺寸自南向北胸径分别为¢28cm、¢24cm、¢26cm、¢29cm、¢30cm。该树木目前市场参考价格在3000元左右/株,现场修剪破坏程度在50%以上。当事人行为属于破坏树木,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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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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