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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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杨波、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本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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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恢75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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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0 |
2 |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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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恢3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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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15 |
3 |
天源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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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91执562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源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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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01 |
4 |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杨波、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本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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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2执304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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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0-20 |
5 |
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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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执826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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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2 |
6 |
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与天源汇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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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终990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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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20-12-18 |
7 |
寿仲良、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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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4881之一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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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0-11 |
8 |
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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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民初315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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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0-01-06 |
9 |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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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488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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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10-11 |
10 |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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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64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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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09-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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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鲁05执290号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2 | (2020)鲁0191执562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9 | 详情 |
3 | (2018)京01执1018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6 | 详情 |
4 | (2018)沪0116执3159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26 | 详情 |
5 | (2017)鲁05执332号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0 | 详情 |
6 | (2016)冀1082执2545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5 | 详情 |
7 | (2016)冀1082执1160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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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民终4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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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488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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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终4881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488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后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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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2 |
(2018)浙0102民初4964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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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9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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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就(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徐明华书记员:王莉莉电话:86752873、86752940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9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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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3 |
(2018)浙0102民初49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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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9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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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本院对原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得追加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浙0102执14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9501元,由被告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徐明华书记员:王莉莉电话:86752873、86752940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9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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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4 |
(2018)浙0102民初49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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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9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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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身份证号:330106********2714)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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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5 |
(2018)浙0102民初49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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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9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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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身份证号:330106********2714)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49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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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6 |
(2017)浙0102民初23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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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3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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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388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手套购销合作协议》解除;二、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姚云辉,电话:86895597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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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7 |
(2017)浙0102民初23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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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3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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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388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238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及杭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8)浙01民辖终1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姚云辉,电话:86895597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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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8 |
(2017)浙0102民初23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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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3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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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388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奕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姚云辉,电话:86895597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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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
9 |
(2016)浙0102民初52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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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2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楼友林 被告-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寿仲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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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5229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楼友林诉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寿仲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楼友林与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6年11月2日起解除;二、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友林租金684171元,赔偿截至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损失30653.34元,并应赔偿自2016年12月3日至租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友林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室内电费、空调电费合计37470.58元;四、驳回原告楼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9元,由原告楼友林负担356元,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32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张乐慧电话:86752981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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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
10 |
(2016)浙0102民初52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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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2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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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5229号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寿仲良:本院受理原告楼友林(3306**********1717)诉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寿仲良(3301**********271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52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承办人:娄磊电话:86752063书记员:张乐慧电话:86752981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1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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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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