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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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2〕0321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日22时55分,浙D36699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团农线2K+123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团农线2K+123M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9.55吨。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0日对宋振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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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2〕0321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日22时54分,浙D36672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团农线2K+123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虞北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0.75吨。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0日对孙立才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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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2〕0315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日22时56分,浙D36692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团农线5K+2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虞北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0.9吨。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4日对张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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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2〕0315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日23时25分,浙D3652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团农线5K+2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虞北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2.05吨。2022年3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4日对李孝福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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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详情 |
5 |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2号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6日下午,执法队员在******新区***以北1号地块发现***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运输渣土且车辆无准运证,已经清运约100方左右渣土。经审核,该地块已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2021年12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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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6 | 绍路政罚〔2021〕0091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5日10时4分,浙D36682自卸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49吨。12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5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5日对黄天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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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5 | 详情 |
7 | 绍路政罚〔2021〕00913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5日12时11分,浙D36653自卸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27吨。12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5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5日对符国龙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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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5 | 详情 |
8 | 绍路政罚〔2021〕0089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12时34分,浙D3669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39吨。12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日对郭帅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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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9 | 绍路政罚〔2021〕0087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12时28分,浙D36523自卸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97吨。12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日对李孝福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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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10 | 绍路政罚〔2021〕0087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12时28分,浙D36692自卸货车(4轴)行经S212(绍甘线)嵊州方向K4+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98吨。12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日对张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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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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