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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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绍荣,杨世容,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鑫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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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17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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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24 |
2 |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富勇、曾雪梅、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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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民初3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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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31 |
3 |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元泽、曾会英、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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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民初3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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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31 |
4 |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玉华、谢英花、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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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民初3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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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31 |
5 |
朱玉强与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鑫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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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773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朱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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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23 |
6 |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国、周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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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16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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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23 |
7 |
王某与成都九峰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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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执10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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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0 |
8 |
赵某何某与成都九峰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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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执10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某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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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0 |
9 |
李某与成都九峰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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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执113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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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0 |
10 |
杨某与成都九峰银龙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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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执10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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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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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12民初21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刚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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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12-12 |
2 | (2019)川0112民初21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刚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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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12-12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张博洋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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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1-25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张博洋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楼十五法庭 罗莎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张博洋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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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张博洋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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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1-25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张博洋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楼十五法庭 罗莎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张博洋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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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7 | (2017)川0191民初7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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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7-10-31 |
8 | (2017)川0191民初7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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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7-10-31 |
9 | (2017)川0191民初4418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邱先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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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登封市人民法院 | G46 | 2017-10-22 |
10 | (2017)川0191民初4418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邱先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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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登封市人民法院 | G46 | 2017-10-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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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执2167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6 | 详情 |
2 | (2017)川0107执4931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3 | 详情 |
3 | (2017)川0107执4932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3 | 详情 |
4 | (2017)川0107执4410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7 | 详情 |
5 | (2017)川0107执2555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9 | 详情 |
6 | (2017)川0107执1255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0 | 详情 |
7 | (2017)川0107执1228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7 | 详情 |
8 | (2017)川0107执1219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7 | 详情 |
9 | (2017)川0107执1211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7 | 详情 |
10 | (2017)川0107执1208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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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12民初2171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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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鑫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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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71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鑫保证金8910元、物管费3240元,两项合计12150元;二、驳回原告江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江鑫负担22元,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2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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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2 |
(2019)川0112民初2182号原告刘科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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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科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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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82号原告刘科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科保证金16500元、物管费6600元,两项合计23100元;二、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刘科装修设计损失费15600元;三、驳回原告刘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刘科负担74元,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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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3 |
(2019)川0112民初2169号原告王刚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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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刚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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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69号原告王刚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刚款项12475元;二、驳回原告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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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4 |
(2019)川0112民初2174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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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鑫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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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74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江鑫保证金14025元、物管费4488元,两项合计18513元;二、驳回原告江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江鑫负担50元,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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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5 |
(2019)川0112民初2183号原告王刚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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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刚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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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83号原告王刚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诚意金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品牌使用费10000元、律师费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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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6 |
(2019)川0112民初2170号原告唐彬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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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彬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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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70号原告唐彬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422元、物管费463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代理费20000元、设计费8000元、装修定金15000元、律师费5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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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7 |
(2019)川0107执32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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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29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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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郑德华申请执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2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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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8 |
(2019)川0112民初2171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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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鑫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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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71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鑫请求你返还保证金8910元、物管费324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下午14: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谢贤云,联系电话:028-84865351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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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9 |
(2019)川0112民初2182号原告刘科与被告成都市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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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科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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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市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市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82号原告刘科诉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6500元、物管费6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设计、制作费15600元、律师费4250元)1985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吴皓常,联系电话:84875105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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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10 |
(2019)川0112民初2174号原告江鑫与被告成都市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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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鑫 被告-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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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市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市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2民初2174号原告江鑫诉被告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4025元、物管费448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律师费2000元)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吴皓常,联系电话:84875105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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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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