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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中建设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7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扬环罚〔2022〕05-58号 扬州市邗江区生态环境局

    罚款叁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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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详情
    2 浦建罚字〔2022〕00014号 南京市浦口区住建局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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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详情
    3 江宁建罚字〔2022〕00007号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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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详情
    4 宜建罚〔2021〕第119号 无锡市宜兴市建设局

    罚款两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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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详情
    5 宜建罚〔2021〕第57号 无锡市宜兴市建设局

    罚款五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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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详情
    6 澄住建罚字〔2021〕第75号 无锡市江阴市住建局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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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详情
    7 锡宜(消)行罚决字〔2021〕0098号 无锡市宜兴市消防大队

    决定给予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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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9 详情
    8 梧环罚字〔2021〕7号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9日00:20左右,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对恒大绿洲三期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经核实,当晚当事人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前提下,进行该项目45号楼商铺地梁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泵车、混凝土搅拌车和震动棒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机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环境监测人员检测了该项目场界噪声,根据2020年12月9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00299)显示,12月9日凌晨由当事人承建的恒大绿洲三期工程场界噪声为68.5dB,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55dB的标准限值。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2020年7月夜间违规施工扰民已受到行政处罚,现同一建筑项目仍然夜间违规施工,没有对之前的处罚引以为戒,属于再犯。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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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详情
    9 梧环罚字〔2020〕46号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7日23:10左右,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高考期间夜间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对恒大绿洲三期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经核实,当晚当事人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前提下,进行该项目40#楼21层顶板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泵车、混凝土搅拌车和震动棒等产生较大噪声的施工机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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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7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320000003474 钱存勇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 无效 2021-07-07
    2 320000003451 姜金稳 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 385.296 无效 2021-05-11
    3 320000003445 笪鸿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 4200 无效 2021-04-16
    4 320000003420 钱红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500 无效 2021-01-14
    5 320000003387 周金根 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 205.909 无效 2020-10-28
    6 320000003130 笪鸿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 899.375 无效 2020-10-23
    7 320000003368 宗晓红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 无效 2020-08-24
    8 320000003363 林春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909 无效 2020-07-07
    9 320000003364 柯慧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6.74 无效 2020-07-07
    10 320000003319 郜宝国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909 无效 2020-04-20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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