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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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34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7日8时00分—2022年3月1日9时35分,在瓯海区梧田街道牛山路锦旭嘉园前开展雨水管道修复工程时,挖掘道路长6米,宽0.6米,深0.5米,面积共3.6平方米,未取得挖掘城市道路相关许可。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牛山路锦旭嘉园前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2022年3月1日9时35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瓯海区梧田街道牛山路不属于重要街道。鉴于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占3.6平方米,且及时整改,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1,违法种类: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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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6-10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5-0508:50:00,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马坑拆迁地块,随意堆放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袋装废弃物,经皮尺测量,堆放的方量为长4米,宽3米,高0.5米,合计6立方米,已影响市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双屿中队2019-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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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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