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5321000141600003 |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
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651625元[(76500+2530000)*25%],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9125元[36500*25%],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偷税,现决定对你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660750元(651625+9125)处0.5倍罚款,即罚款330375元(66075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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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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