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浙税稽罚[2018]16号 | 省局直属局 |
(一)2016年度1.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532,21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801.62元。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01,3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260.00元。(二)2017年度1.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665,52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593.14元。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61,183.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236.60元。以上税款398,891.36元。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确认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二、处罚决定201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10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3,197.38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248.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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