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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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莹、薛洪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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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眭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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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樊华、开封小喇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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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权纠纷 |
原告-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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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寓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灿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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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寓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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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金寓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灿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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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金寓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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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运上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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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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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袁海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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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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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顾兵强、董发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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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顾兵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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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杨和平、王怡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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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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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马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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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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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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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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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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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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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许志刚 曹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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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许志刚、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许志刚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1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许志刚负担131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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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原告沈香菊与被告李军、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21)赣019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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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24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沈香菊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李军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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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245号李军:本院原告沈香菊与被告李军、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香菊赔偿10000元。二、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香菊赔偿4696元。三、驳回原告沈香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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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2021)浙01民终3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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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终39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上诉人- 张东疆 车良红 杭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傅黄磊 林美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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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林美美: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黄磊、车良红、张东疆、林美美、杭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审理终结,判决结果见(2021)浙01民终397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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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4 |
(2021)浙0683民初4693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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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469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李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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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4693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疫情期间出庭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侠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408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银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欲晓、方霞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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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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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1民初276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于龙 于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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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621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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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6 |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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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许志刚 曹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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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许志刚、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起诉称:2016年7月28日,许志刚驾驶浙A53G83号小型客车途经杭州市S02省道西溪医院口附近时,与邱晓亮驾驶的浙A640P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许志刚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晓亮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浙A640PS号小型轿车经定损后维修金额为185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理赔款18500元后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许志刚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1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曹阳对上述被告许志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第四审判庭(余杭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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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7 |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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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许志刚 曹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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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许志刚、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追加被告通知书、裁定书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特此通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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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8 |
(2020)浙0109民初17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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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74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银菊 被告- 杭州君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孙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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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君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B2LCJ0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世嘉君座8幢706室]:本院受理刘银菊诉孙少华、杭州君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初17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刘银菊199716.72元,赔偿孙少华3019.3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刘银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交纳2761元(已向本院预交),由刘银菊负担802元,孙少华负担19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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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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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1民初276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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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起诉你与于龙、于文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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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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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1民初276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被告- 于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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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起诉你与于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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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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