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15时15分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规划告示牌,并于2021年6月18日9时00分左右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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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41031230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在有关部门移送于2018年09月27日立案,由孙新兴、马吉、陈丹丹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8年09月20日14时35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孙新兴、马吉根据西湖区规划分局移交(违法建设案件移交单(西违移)字编号2018-12),到达现场后勘查发现,当事人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与西园一路交叉口的浙大网新研发及生产中心项目D3、D4号楼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经查,浙大网新研发及生产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7880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659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科研用房,该项目于2007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年浙规建证01000228号】,之后在2007年8月10日、2011年8月17日、2013年6月25日经过三次修改调整。2007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100********0101)】,2013年完成A1号楼D3、D4号楼消防和质安监竣工验收;2016年12月,当事人为了尽可能增加使用面积,存在私自封闭部分阳台及露台行为,导致增加建筑面积,经杭州开拓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图纸具体情况如下:1、D3号楼原建筑面积6102平方米,D3号楼2、3、4单元南侧2-5层共12个阳台私自封闭,尺寸长5米,宽1.8米(原阳台已按一半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封闭后增加建筑面积计54平方米(5*1.8*0.5*12=54);2、D4号楼建筑面积6102平方米,D4号楼北侧2、3单元第2-5层共8个阳台封闭,尺寸为长5米,宽1.8米(原阳台已按一半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共计增加36平方米(5*1.8*0.5*8=36);3、D4号楼3单元南侧5层露台私自封闭,尺寸长10米、宽1.5米,封闭后南侧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10*1.5=15);封闭D3、D4号楼部分阳台、露台共增加建筑面积105平方米(36+15+54=105),均为框架结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当事人于2018年9月21日去区规划分局要求补办,规划明确不予受理。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于规划明确不予受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拟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D3号、D4号楼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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