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州环罚〔2017〕2号 |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
1、处罚款贰拾万圆(¥200000.00)整。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积极开展整改,整改结束后,需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局书面提交整改完成情况及监测等资料申请备案。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资料并同意备案之日起,本停产整治决定才可视为解除,你公司方能恢复生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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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01-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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