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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驰物流

    江山市丽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张村乡秀峰村太阳山路3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衢路政罚〔2022〕21118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15时9分,浙H2822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205国道K1828+10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205国道江山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7.06吨。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1日对徐光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丽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山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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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详情
    2 衢路政罚〔2021〕21182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8日12时31分,浙HD8022/浙HF159挂牵引车(6轴)行经205国道K1828+10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205国道江山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90.06吨。2021年12月2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对任登攀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丽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山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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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详情
    3 衢路政罚〔2021〕10445 龙游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9日12时16分,浙HD5552/浙HR875挂牵引车(6轴)行经塔游线城北段区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龙游超限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32吨。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对汪衍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丽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龙游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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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详情
    4 衢路政罚〔2021〕304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11时8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HD5855重型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遗洒在320国道496k+400m路段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7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丽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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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详情
    5 衢路政罚〔2021〕2108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1日11时57分许,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5国道1828K+1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5965/浙HP675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毛旭东。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6.5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毛旭东驾驶浙HD5965/浙HP675挂牵引车(6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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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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