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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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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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执恢37号之三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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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8 |
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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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276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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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19-12-31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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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27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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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2-31 |
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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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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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2-30 |
5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借款合同纠纷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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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保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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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8-20 |
6 |
杨林初、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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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异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杨林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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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2 00:00:00 | 2019-02-12 |
7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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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执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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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03 | 2018-12-25 |
8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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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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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11-26 |
9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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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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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8-11-26 |
10 |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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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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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5-13 | 2017-07-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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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313执恢247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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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若萍、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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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初12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生 刘志 刘娟 李若萍 易桃香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小华 邱君 刘磊 刘正其 罗时颖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廖恩荣 沈雪招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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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的(2021)赣03民初125号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若萍、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11:0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你方应于2021年11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民初125号起诉状、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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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庚帆、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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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初1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生 刘志 刘娟 易桃香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欧阳庚帆 廖小华 邱君 刘磊 刘正其 罗时颖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廖恩荣 沈雪招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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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的(2021)赣03民初126号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庚帆、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11:3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你方应于2021年11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民初126号起诉状、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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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3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文、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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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生 刘志 刘娟 易桃香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小华 邱君 朱志文 刘磊 刘正其 罗时颖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廖恩荣 沈雪招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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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的(2021)赣03民初122号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文、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9:3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你方应于2021年11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民初122号起诉状、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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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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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明、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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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初12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生 刘志 刘娟 易桃香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小明 廖小华 邱君 刘磊 刘正其 罗时颖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廖恩荣 沈雪招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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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的(2021)赣03民初124号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明、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10:3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你方应于2021年11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民初124号起诉状、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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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5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兰、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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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初12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生 廖恩荣 刘志 刘娟 易桃香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廖小华 邱君 刘磊 刘正其 罗时颖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志兰 沈雪招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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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的(2021)赣03民初123号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兰、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10:0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你方应于2021年11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民初123号起诉状、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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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6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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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磊 罗时颖 刘卫生 廖小华 沈雪招 刘正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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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928917.61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0日利息4733251.72元,2018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5928917.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详见质押合同质物清单);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595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四、被告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在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在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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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7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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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磊 罗时颖 刘卫生 廖小华 沈雪招 刘正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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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019年3月1日联系人:李雅婷(民二庭)联系电话:0799-6782263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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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8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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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刘磊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正其 罗时颖 刘卫生 廖小华 沈雪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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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磊、罗时颖、刘卫生、廖小华、沈雪招、刘正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3月1日 联系人:李雅婷(民二庭) 联系电话:0799-6782263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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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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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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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卫生 廖小华 刘磊 罗时颖 刘娟 邱君 廖恩荣 易桃香 沈雪招 刘正其 刘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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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二○一八年六月八日承办法官:周丽娜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电话:0799-6782501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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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10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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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罗时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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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文利经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廖小华、刘磊、罗时颖、刘娟、邱君、廖恩荣、易桃香、沈雪招、刘正其、刘志: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三小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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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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