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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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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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5752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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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9 |
2 |
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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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575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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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7 |
3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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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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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3 |
4 |
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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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503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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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2 |
5 |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朱献福、本保科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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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54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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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3 |
6 |
卞国锋与泰州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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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执恢8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卞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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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6 |
7 |
刘立国与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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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22执恢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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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26 |
8 |
孟冠达与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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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22执恢3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孟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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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7 | 2020-11-25 |
9 |
姚德开与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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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22执恢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姚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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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5 |
10 |
石忠林与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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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22执恢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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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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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1民初13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被告-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众品(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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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7 | 2020-01-21 |
2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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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G10 | 2019-04-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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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1执2592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8 | 详情 |
2 | (2019)豫10执265号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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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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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 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朱献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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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1号之二朱献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亿元、利息13015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019年9月28日之前的逾期利息,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5%上浮50%计至2019年9月28日止;2019年9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08%计至2019年9月28日止;从2019年9月29日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并以借款本金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5月29日止);二、被告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合并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朱献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合并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献福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僖山路东侧房屋(证号:永房权证永城市字第201109335、201109336、201109337、201109338、201109339、201109340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00024-1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合并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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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2 |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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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 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朱献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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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41号之一朱献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41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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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3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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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 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朱献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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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1号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利息13015000元、逾期利息7651085.2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该日后逾期利息以未按期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5%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546324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该日后违约金以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0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对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两抵押物就上述债权分别在人民币1.8亿元担保范围内的拍卖变卖价款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一: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僖山路东侧6套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城市字第201109335号、201109336号、201109337号、201109338号、201109339号、201109340号;抵押物二:河南省永城市支三路南侧、铁三路西侧土地,产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00024-1号];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朱献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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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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