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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开发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千灯镇石浦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13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大丽与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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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7执异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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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30
    2

    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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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7执2035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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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0-30
    3

    6641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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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7民初66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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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02-25 2020-08-27
    4

    16004徐刚与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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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3民初1600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徐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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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6-06
    5

    王敏、曾瓯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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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民再47号 股东出资纠纷

    再审申请人-曾瓯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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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30 2018-12-29
    6

    邓承金、苏州市金华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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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最高法民终941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邓承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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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18-09-28 2018-12-28
    7

    王敏、曾瓯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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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民申37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再审申请人-曾瓯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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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17 2018-12-29
    8

    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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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83执8082号之二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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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08-25 2018-12-19
    9

    苏州市金华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承金、周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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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湘民初47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苏州市金华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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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4-17 2018-12-28
    10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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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5执411号之三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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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8-01-08 2018-05-02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苏0507民初66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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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G06 2020-03-20
    2 (2019)苏0507民初66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华云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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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G75 2019-11-10
    3 (2018)苏0583民初1600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徐刚 被告-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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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山市人民法院 G29 2018-10-11
    4 (2015)昆商初字第0219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原告-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 被告- 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敏 曾瓯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高菁 王敦 季建平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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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巫溪县人民法院 G38 2017-04-23
    5 (2016)苏0506民初34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季建平 魏良 吴志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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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G36 2017-01-03
    6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季建平 季哲 周文国 顾彩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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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G30 2016-09-08
    7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季建平 季哲 周文国 顾彩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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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G30 2016-09-08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季建平 魏良 吴志春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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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G14G15中缝 2016-08-18

    失信被执行人1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苏0507执2035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6-29 详情
    2 (2018)苏0506执972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7 详情
    3 (2017)苏0591执1889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27 详情
    4 (2017)苏0591执1894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5-27 详情
    5 (2017)苏0591执1893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5-27 详情
    6 (2017)苏0591执1892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5-27 详情
    7 (2017)苏0591执1891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5-27 详情
    8 (2017)苏0591执1890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5-27 详情
    9 (2017)苏0506执1424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7 详情
    10 (2017)苏0506执1423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7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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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季哲 赵丽娜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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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6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14050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870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30元,由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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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2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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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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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5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14085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877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58元,由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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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3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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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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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6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42675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9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8472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656元,由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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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4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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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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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6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28040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6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6766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602元,由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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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5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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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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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7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14155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891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15元,由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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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6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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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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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7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14120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884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87元,由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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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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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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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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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7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412000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4412000元;2.判令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840元;3.判令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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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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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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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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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6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405000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4405000元;2.判令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700元;3.判令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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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5
    9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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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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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6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804000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8804000元;2.判令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67660元;3.判令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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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5
    10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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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8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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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5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408500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4408500元;2.判令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770元;3.判令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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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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