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江卫传罚[2020]21号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存在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未对进入超市顾客进行“测温+亮码”管理【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处罚的种类】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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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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