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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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一稽罚[2021]2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温州志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温税一稽协[2020]54号(协查编号43303000120041542109),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5819253-05819257)为温州志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水泥,数量为1345吨,金额为496213.60元,税款金额为14886.40元,价税金额合计为511100.00元。针对你公司接受5份认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情况如下:(1)物流方面: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参与建设的“金色阳光花园附属市政工程项目”向缙云县杜桥杨勇平水泥店采购水泥款约为200来万元用于此项目。当时未签订采购合同,项目需要水泥时,由杨勇平负责送货上门,当时工地上的一个临时负责人胡德法,由他清点运来的水泥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确认购买数量、单价及金额。水泥的运费都包含在水泥货款内,没有运单,只保留了部分清点时确认的签字收款收据金额共计297379.00元。目前整个项目只收到杨勇平提供的水泥发票541097.00元,其中511100.00元由温州志杰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其余29997.00元由缙云县杜桥杨勇平水泥店开具。(2)资金流方面:该项目共向缙云县杜桥杨勇平水泥店采购水泥款约为200来万元,水泥款支付方式如下:在2018年2月,由你公司先行预支给项目经理陈长标,由陈长标于2018年2月5日在领款凭证上签字,而实际款项则是由陈长波委托项目负责人李海鹏收款,你公司在2018年2月7日银行转账给了李海鹏690万元,再由李海鹏分次付款给杨勇平(其中银行转账支付135万元,现金支付约65万元),现金支付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已经忘记。(3)票流方面:以上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金色阳光工程项目的管理人胡德发直接提供给给财务陈煜红,陈煜红审核后入账。胡德法则是从杨勇平处取得的这5张发票。通过对杨勇平的询问,杨勇平承认当时接到电话推销,联系到一家建材公司说有多余的发票,开发票的手续费在2个点左右,为了节省的税费,杨勇平提出先试用几张,于是就将发票开具的内容告诉对方,对方开好后直接邮寄给杨勇平,试用结束后杨勇平最终没有付款给对方。你公司在2018年5月取得以上5张发票并做在了“工程施工——金色阳光工程——直接材料费”科目,冲减了“预付账款”,并于当年结转了工程成本。2018年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2.缙云县杜桥杨勇平水泥店未开具的发票情况你公司参与建设的“金色阳光花园附属市政工程项目”向缙云县杜桥杨勇平水泥店采购水泥款约为200万元用于此项目。整个项目只收到杨勇平提供的水泥款发票541097.00元,其中511100.00元由温州志杰建材有限公司开具,29997.00元由缙云县杜桥杨勇平水泥店开具。其余的146万未取得过水泥款发票,是从预付帐款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上述第1项违法事实属于纳税人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第2项违法事实属于纳税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决定: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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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详情 |
2 | 龙市监案字〔2020〕83号 |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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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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