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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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410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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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 2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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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8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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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5-07 |
| 3 |
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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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367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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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7-14 |
| 4 |
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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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88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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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9 |
| 5 |
东莞福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云、王民玺、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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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9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福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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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0-12-08 |
| 6 |
东莞福川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李志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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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福川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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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8-02 |
| 7 |
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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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2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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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17 |
| 8 |
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强业电子有限公司等与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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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56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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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3-30 |
| 9 |
东莞福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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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16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福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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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11-13 |
| 10 |
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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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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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1-09-2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115执981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 2 | (2020)粤1972执1188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15民初5367号原告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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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367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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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367号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1向原告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因错误查封而造成的原告损失31663元(以8318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止);2、判令被告2对前述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主审法官:刘国恒电话:020-39911208送达人:周玲电话:020-84680041535025282020-08-2018:46:19:735(2020)粤0115民初5367号原告广州强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举证,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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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 2 |
(2020)粤0115民初8123号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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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8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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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8123号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示范场示范街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10874Q。法定代表人:李志云)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8720.01元及利息,利息以各期货款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为6497.05元,货款和利息暂合计95218.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月日联系人:何炎辉、杨碧霞联系电话:020-84525676、84525595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万顷沙人民法庭)536024332020-10-1317:54:22:477(2020)粤0115民初8123号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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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 3 |
(2020)粤0115民初8123号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公司”)诉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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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8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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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8123号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公司”)诉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8720.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38663.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496.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77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538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104.91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8720.01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月二月五日联系人:何炎辉020-84968528、黄国标020-84525676537864912021-02-0517:57:15:473(2020)粤0115民初8123号原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公司”)诉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计算,有限公司,受理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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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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