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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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91805029 |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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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详情 |
2 | 2200180100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18年05月08日在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355号实施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法人委托书;5、现场照片;6、询问笔录;7、营业执照;10、身份证复印件;11、其它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责令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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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详情 |
3 | 2200180099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18年05月08日在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355号实施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且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法人委托书;5、现场照片;6、询问笔录;7、营业执照;10、身份证复印件;11、其它类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责令立即改正环境保护设施出现故障,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的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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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详情 |
4 | 2120170513 |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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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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