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花)食药监花山罚〔2018〕009号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306元;(2)罚款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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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详情 |
2 |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68号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认定裁量情节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得出下列裁量结果:(三)一般处罚,是指对应予罚种全部给予(对可予罚种可视情况选择全部给予、部分给予或不给予),并且对有幅度的罚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一般的处罚。罚款的一般处罚,是指[(X-Y)×40%+Y]≤F≤[(X-Y)×60%+Y]。”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人参压片糖果”(规格:30克/瓶,生产日期:2017-02-15,生产批号:20170201)419瓶;二、罚款7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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