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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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姚伟、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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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129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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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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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与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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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609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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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4 | 2020-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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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姚伟与被告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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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609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姚伟 被告- 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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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6092号原告姚伟与被告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货款2626元,原告向深圳市卡斯格贸易有限公司退货;2、判令你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购货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6260元,两项共计28886元人民币;3、判令诉讼费由你们公司承担。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将于2019年12月12日9:3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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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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