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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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1347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4日10时15分许,钱塘新区分局在学林街1257-1号杭州莫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11月05日与流动人口张某某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担任员工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张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张某某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单位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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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2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1278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9日10时25分许,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学林街1257-1号杭州莫吉多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6日与流动人口吴某某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担任员工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吴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吴某某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单位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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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3 | 下沙所市监罚处字〔2019〕186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下沙工商所 |
1.没收物品: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家樂黄汁粉调味料(净含量800克)”等5个品种,共21袋(瓶);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调味品“鸡肉汉堡料包(净含量210克)”等17个品种,共陆佰叁拾壹袋;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水烟“ALFAKHERCHERRYFLAVOUR(规格10×50Grams)”等玖个品种,共肆拾条。2.罚款57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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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4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16000152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现查明杭州莫吉多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莫吉多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8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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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9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现查明杭州莫吉多餐饮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莫吉多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8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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