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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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81号 |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3日,当事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5043324)在海盐县澉浦镇橘红九里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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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2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8]10786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06日以来,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左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左某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流动人口左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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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0号 |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2017年4月24日,我大队消防竣工验收人员对浙江东善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报的1#车间,研发楼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发现该单位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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