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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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6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厂房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农商银行新昌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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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 详情 |
2 | 新公(羽)行罚决字[2017]11104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16日11时许,新昌县公安局羽林派出所民警对浙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进行危险物品检查时发现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剧毒化学品相关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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