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江综住建决〔2021〕17号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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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2 | 江综住建决〔2021〕19号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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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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