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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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7]10440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11日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化学品间二硝基苯25克,于2017年1月20日将易制爆化学品间二硝基苯入库,后于2017年2月4日录入易制爆管理系统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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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地税稽罚[2016]60002号 |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
1.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与吴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向吴健支付各项补偿金2000000元,其中2015年6月支付65000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1151.04元;2015年7月10日支付99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7月31日支付3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10月31日支付9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31日支付6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6月至11月以工资形式发放180000元(每月3000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25.35元。上述支付给吴健的各项一次性补偿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3492.85元。2.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对一次性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第10号凭证,在其它应收款中列支高管骆燮龙等人借款906240元,实际上是公司给骆燮龙等高管发放2015年度一次奖金,该一次性奖金至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税款金额为205978元。3.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对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每月向上海中智关爱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高管骆燮龙等人购买关爱积分作为公司发放的福利,合计金额2639896.47元。该福利未并入骆燮龙等人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税款金额为687211.2元。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26682.05元于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3341.0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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