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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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徐小红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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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执恢57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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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0-12-31 |
2 |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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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执恢48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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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2 |
3 |
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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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11执433号 | - |
申请执行人-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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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10-30 |
4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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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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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2-04 |
5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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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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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2-04 |
6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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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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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2-04 |
7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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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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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2-04 |
8 |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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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03民初243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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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3-27 |
9 |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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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03民初242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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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3-27 |
10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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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03民初242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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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3-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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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皖0803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被告- 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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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1-19 |
2 | (2017)皖0803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被告- 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 王银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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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7-12-17 |
3 | (2017)皖0803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陈富春 王银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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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7-05-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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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811执恢573号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详情 |
2 | (2020)皖0811执恢485号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6 | 详情 |
3 | (2019)皖0811执恢253号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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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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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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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9270.84元及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8日,复利为26885.49元;按流借字第201416913125-B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53元,申请费21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85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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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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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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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流借字第201616913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钱周、杨美红、杨军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51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500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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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3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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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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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30968.89元及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8日,复利为28683.54元;按流借字第201416913125-C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184元,申请费22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62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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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4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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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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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43728.35元及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8日,复利为18074.81元;按流借字第201416913125-A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122元,申请费16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46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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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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