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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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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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7094号之九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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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16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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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6168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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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05 |
3 |
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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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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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0-01-01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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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恢563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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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25 |
5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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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444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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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5-31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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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97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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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5-31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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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59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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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5-31 |
8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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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215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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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5-31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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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恢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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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2 | 2019-05-29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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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39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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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0-08-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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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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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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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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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执恢30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2 | (2018)粤0606执2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2 | 详情 |
3 | (2017)粤0606执722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3 | 详情 |
4 | (2017)粤0606执624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3 | 详情 |
5 | (2017)粤0606执546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1 | 详情 |
6 | (2016)粤0606执1259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8 | 详情 |
7 | (2016)粤0606执827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5 | 详情 |
8 | (2016)粤0604执212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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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145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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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507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福之龙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晋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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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福之龙投资有限公司、佛山晋利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福之龙投资有限公司、佛山晋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解散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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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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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9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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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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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何锦洪、黄金荣、冯巧儿:关于(2016)粤0606执12444号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陈用品、吴锡广、苏显华、黄景凤、霍有珍、何锦洪、黄金荣、冯巧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2016)粤0606执124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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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3 |
(2018)粤06民终64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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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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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490号郭桂洪、郭雪英、郭志强、罗秋茹、戴英、李雁、周锵云、周子甄、陈用品、苏显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64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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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4 |
(2017)粤0606民初118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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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全奋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陈用品 苏梅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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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苏梅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奋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梅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全奋偿还借款本金40058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梅芳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12.0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梅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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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5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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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被告- 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陈用品 苏显华 周锵云 周子甄 陈桂霞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郭志强 郭桂洪 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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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洪、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锵云、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洪、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并依法作出(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锵云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作出改判,判决上诉人无需对编号为4401012014001112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支付罚息6842.5元(以17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年利率9.66%计算罚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以上合计暂为6842.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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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 |
6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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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被告- 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陈用品 苏显华 周锵云 周子甄 陈桂霞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郭志强 郭桂洪 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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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锵云、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洪、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锵云、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洪、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清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47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对编号为4401012014001112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17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以年利率6.44%计付利息;以17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6%计付罚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9.66%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2.对编号为4401012014001113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以年利率6.44%计付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6%计付罚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9.66%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3.对编号为4401012014001114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以年利率6.44%计付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6%计付罚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9.66%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4.对编号为4401012014001114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以年利率6.44%计付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6%计付罚息;从2015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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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7 |
(2017)粤0606民初118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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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全奋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陈用品 苏梅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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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苏梅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奋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梅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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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8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2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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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经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塑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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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竞涛、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廖敏、黄立峰、梁洁文、佛山市塑协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经信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吴锡恩、洪泽棉、郭志强、傅展盛、黄嘉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塑协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27号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该上诉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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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
9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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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被告- 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陈用品 苏显华 周锵云 周子甄 陈桂霞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郭志强 郭桂哄 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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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锵云、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哄、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锵云、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哄、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一立即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470万元,利息411110.62元(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15年4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五周锵云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东明路一街四巷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59782号)、被告七陈桂霞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连源二路五街5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2029023号)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居民委员会锦岩后街稳乐里3号之一(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5997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对被告七陈桂霞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东景阁1之一号地201(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0011036)、被告十一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3座30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5244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周锵云、周子甄、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郭桂哄、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十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均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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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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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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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吴锡广 黄景凤 陈用品 苏显华 黄金荣 霍有珍 何锦洪 钟伟驹 曾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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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2%计算利息至2015年3月10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月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至2015年3月10日止;从2015年3月11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如遇中国人民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则均应按每月作相应调整);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票据垫款14658271.91元及利息(1.以9760231.91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2.以489804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虹路48号保利东嘉花园3座2401号房产(房产证号:0314011717)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建设路60-62号地德富塑料城商务中心C座5号铺(房产证号:3593410)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7330000元及其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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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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