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富城法罚字[2016]第41007389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富阳市富春街道巨利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0月在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585号开始建设巨利文体中心,并于2015年1月建设完工,目前尚未投入使用,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06月27日10时10分,通过当事人投案自首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佰捌拾元整(¥30068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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