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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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申5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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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6 |
| 2 |
杨荣仁与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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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8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杨荣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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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05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111执500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再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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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39-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广州环宝塑料再利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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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139-2号2021年4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市淘宝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再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淘宝再生公司管理人调查清理,淘宝再生公司资产如下:1、截至2021年8月12日,货币资金为36616.67元;2、固定资产一批,拍卖起拍价为5270元;3、淘宝再生公司与债务人阮广强、阮广成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金额共4863709元。目前款项尚未追回,存在不确定性;4、对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持股93.0233%)、广州环宝塑料再利用有限公司(持股32%)、广州再生宝玻璃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持股26.93%)的投资款项。其中,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环宝塑料再利用有限公司、广州再生宝玻璃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拟清算注销。另,本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2711020元;淘宝再生公司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44163.41元。经审计,截至2021年4月2日,淘宝再生公司资产总计9290356.01元,负债合计12504507.99元。本院认为,淘宝再生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宣告淘宝再生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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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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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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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13-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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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13-1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同时指定王巍〔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6日前,向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3楼1301室;联系人:裴坤;电话:020-280590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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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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