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潭(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海之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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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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