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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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监罚〔2015〕22号 | - |
一、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张启华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张启华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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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 详情 |
2 | 京保监罚〔2014〕44号 | - |
你公司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团体保险未按规定使用备案费率承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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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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