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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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稽处罚〔2019〕174号 |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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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2 | 海市监稽处罚〔2020〕58号 |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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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3 | (乌海)食药监食罚〔2017〕44号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没收不合格月饼36斤;2.没收违法所得68元;3.罚款6500元,罚没款共计65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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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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