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松市监案〔2016〕54 号 |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结合本案案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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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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