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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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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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6执异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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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1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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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01执恢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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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4 |
3 |
(2020)粤0112执5395号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李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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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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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17 |
4 |
(2020)粤0112执5393号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李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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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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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17 |
5 |
(2020)粤0112执5394号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李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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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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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17 |
6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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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66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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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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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群、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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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民申25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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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2-18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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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626执67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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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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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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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47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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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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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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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47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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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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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执539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2 | (2020)粤0112执5393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3 | (2020)粤0112执539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4 | (2020)鲁0105执恢114号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9 | 详情 |
5 | (2018)鲁0103执770号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7 | 详情 |
6 | (2016)鲁7101执64号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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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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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4734-247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华 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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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4734-24736号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4734-24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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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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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305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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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华 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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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305号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海源达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煤公司支付货款31786752.6元;二、被告海源达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煤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1786752.6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清偿之日);三、如被告海源达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原告山煤公司有权就被告李中华提供的1800万股海源达公司股票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金都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山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0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山煤公司已预缴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海源达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五日张惠滨(法官):82108512;禤培欣(书记员):82108493527350472019-08-0615:36:08:480(2018)粤0112民初7305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被告,原告,判决,山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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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3 |
(2018)粤0112民初7295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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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华 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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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295号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海源达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煤公司支付货款5089544.6元;二、被告海源达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煤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89544.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付款时扣除应已支付的2万元);三、如被告海源达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原告山煤公司有权就被告李中华提供的1800万股海源达公司股票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金都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山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54.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山煤公司已预缴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海源达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五日张惠滨(法官):82108512;禤培欣(书记员):82108493527350432019-08-0615:36:22:80(2018)粤0112民初7295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被告,原告,判决,山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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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4 |
(2018)粤0112民初7306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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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3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华 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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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306号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海源达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煤公司支付货款31786752.6元;二、被告海源达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煤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1786752.6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清偿之日);三、如被告海源达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原告山煤公司有权就被告李中华提供的1800万股海源达公司股票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金都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山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0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山煤公司已预缴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海源达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五日张惠滨(法官):82108512;禤培欣(书记员):82108493527376522019-08-0714:41:53:0(2018)粤0112民初7306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被告,原告,判决,山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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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5 |
(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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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华 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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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达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源达公司立即返还货款5089544.6元;2.被告海源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403986.9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实际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李中华以其持有的被告海源达公司的股票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即拍卖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海源达公司的第1、2项诉请债务;4.被告中瑞公司对被告海源达公司的第1、2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金都公司对被告海源达公司的第1、2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被告金都公司以其约定的动产对被告海源达公司的第1、2项诉请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拍卖或变卖抵押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海源达公司的债务。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兹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张惠滨(法官):82108512;禤培欣(书记员):82108493524039772018-12-1315:59:47:890(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原告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公司,被告,公告,海源,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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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6 |
(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原告(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被上诉人)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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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华 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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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被上诉人)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改判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约定的动产对原审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金钱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即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拍卖或变卖质押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维持原审判决第一至第五项;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退回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由四名被上诉人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二审法院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527738332019-08-2812:15:25:0(2018)粤0112民初7295、7305、7306号原告(上诉人)山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被上诉人)山东海源达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华、山东中瑞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公告,判决,原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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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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