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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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瓯(消)行罚决字〔2021〕0306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海区东方南路2号的浙江丑鸭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主机瘫痪,送风机、喷淋泵、消防泵无法正常启动,水力警铃无响应,1至5层共10扇防火门损坏,地下室一层1扇防火卷帘损坏,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丑鸭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9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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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2 | 温市监处字〔2020〕342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上所述,经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并责令三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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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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