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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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其恒、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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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民终1796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徐其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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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4 |
2 |
慈利县欧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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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821执134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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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3 |
李新强、保定市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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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821执138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新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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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0 |
4 |
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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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24民初2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碧成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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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15 |
5 |
颜军、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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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23执保22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执行人-颜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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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8 |
6 |
杭州市西湖区凯欣钢管租赁站、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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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执36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凯欣钢管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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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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븜阳市双木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军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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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12执171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双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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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15 |
8 |
常德市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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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24执保19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常德市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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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6 |
9 |
常德市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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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24财保58号 | - |
申请人-常德市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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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7 |
10 |
张书伟、申国威等与张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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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4民初658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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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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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豫0122执3748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6-16 | 详情 |
2 | (2022)湘0723执997号 | 澧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6-15 | 详情 |
3 | (2022)豫0122执3519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6-08 | 详情 |
4 | (2022)豫0122执3361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6-01 | 详情 |
5 | (2022)豫0122执3290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26 | 详情 |
6 | (2022)豫0122执3217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23 | 详情 |
7 | (2022)豫0122执恢672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23 | 详情 |
8 | (2022)浙0421执784号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18 | 详情 |
9 | (2021)浙0106执3612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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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4749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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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7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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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47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61元,减半收取计312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281元(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6756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31280元),由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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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2021)粤2071民初1475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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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7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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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倩珊,梁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35.66万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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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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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6602、660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苏相超 杨远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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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苏相超、杨远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6602、6603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三庭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875352)。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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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2021)粤2071民初147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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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7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 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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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光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崇锦,张群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725.16万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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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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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703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肇庆南亚环保铝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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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南亚环保铝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70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届满次日起至第15日届满。并定于2021年9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A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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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6 |
送达裁判文书——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凯投资(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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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楼忠福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楼明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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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77号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楼忠福、楼明: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楼忠福、楼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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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楼忠福,楼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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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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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77号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楼忠福、楼明: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楼忠福、楼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沪74民初247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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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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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申7359号、(2020)桂民申7360号、(2020)桂民申73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当事人- 北海市正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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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海市正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赵海旦、金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民申7359号、(2020)桂民申7360号、(2020)桂民申7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本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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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9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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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7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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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7418号王土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王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83.97万元及利息1457.71384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此后利息以2083.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84元,由被告金燎源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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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
10 |
(2021)皖0202执510号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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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5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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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执510号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02执5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9)皖02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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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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