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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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综执罚字〔2019〕第0804041912260012号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8月29日,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浦沿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浙江亚克药业有限公司在滨江区闻涛路该公司的杭州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基地,其项目北附楼未按图施工,将二层及三层原中空位置加设楼板,导致地上建筑面积增加约817平方米。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已于2017年6月29日被查处,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1月5日前按规划验收标准整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整改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发》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拆除但拆除后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对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房屋,由城管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鉴定后作出认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没收浙江亚克药业有限公司在杭州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基地项目北附楼二层及三层原中空位置加设楼板产生的706.13平方米违法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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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详情 |
2 | 滨城法罚字[2017]第41003221号 | 滨江区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滨江区闻涛路杭州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基地项目北附楼二层及三层原中空位置加设楼板,导致地上建筑面积增加约817平方米,于2017年6月29日被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划验收标准整改,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捌佰柒拾贰元整(179872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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