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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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环平罚[2021]22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1〕22号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06901078,住所平阳县水头镇桥西路西侧8号。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格栅房和集水沟门窗未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排放环境。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废水、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格栅房和集水沟门窗未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排放环境的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你公司废水、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格栅房和集水沟门窗未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排放环境。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1〕15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6.2021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格栅房和集水沟门窗已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情况。7.《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送审稿)》和《关于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平环建函〔2018〕2号)复印件各1件,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于2018年5月30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的情况。8.《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于2019年8月3日已经自主验收合格和恶臭气体防治的情况。9.《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260706901078001V)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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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2 | 平环罚字〔2017〕222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222号 当事人: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06901078,住所平阳县水头镇桥西路西侧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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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环罚字〔2017〕114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114号 当事人: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069010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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