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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凯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路西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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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2执恢10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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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01
    2

    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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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执异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
    申请人-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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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30
    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金罗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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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729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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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11-04 2019-11-20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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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3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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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04-23 2019-05-22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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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2执174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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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4-25 2018-08-31
    6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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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破13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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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04-04 2018-06-14
    7

    北京达博有色金属焊料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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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82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博有色金属焊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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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01-16 2018-06-14
    8

    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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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破申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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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12-26 2018-06-14
    9

    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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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1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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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12-22 2018-06-14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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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2执17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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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07-31 2018-08-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02执恢105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2 详情
    2 (2016)浙0784执2146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06 详情
    3 (2016)浙0783执1051号 东阳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1-26 详情
    4 (2015)东执民字第03406号 东阳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6-08 详情
    5 (2007)东执字第01923号 东阳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07-10-12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宣丽芳、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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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3民初655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胡尚春 被告-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宣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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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丽芳、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尚春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655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被告宣丽芳、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3504822元人民币(借款本金500万元加利息之和10514466元的三分之一,利息从2014年2月23日起至暂算至2021年4月21日止以500万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共计5514466元,本息为10514466元)。二、被告宣丽芳、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以500万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三分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赵春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慧萍、张黎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横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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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金罗马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虞正秀、潘美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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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729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被告-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金罗马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虞正秀 潘美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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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7295号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金罗马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虞正秀、潘美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999389.34元,利息1444400元、复息140041.99元、逾期利息2504309.76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此后按贷款合同约定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省东阳市金罗马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214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98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87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88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89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90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91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92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752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阳市国用2011第1-857号;房屋他项权证: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16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17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18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19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20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21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22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08102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上述第1项债务;3、判令被告虞正秀、潘美姣在最高额3000万元本金额度内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贾云、虞海燕在最高额3000万元本金额度内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陈新文、陆智德。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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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5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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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8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达博有色金属焊料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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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达博有色金属焊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2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达博有色金属焊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481694.75元,并支付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525元。(4)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7125.42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缴款账号:955885120800395116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邮编:322118联系人:何法官联系电话:8658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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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3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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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6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被告- 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 贾云 虞海燕 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皮卡王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皮卡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浙江恒磁磁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 潘美姣 虞秀正 李六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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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6439号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贾云、虞海燕、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皮卡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恒磁磁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潘美姣、虞秀正、李六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6499984.15元,并支付利息1353429.22元(含罚息、复利,已暂算至2017年4月21日,此后利息仍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贾云、虞海燕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东路皇家别墅E区1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48936号、第148937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1-2638号,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吴宁字第106135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02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虞海燕、虞燕翔、周凤丹对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皮卡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潘美姣、虞秀正、浙江恒磁磁业有限公司、李六一对上述债务在250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74元,减半收取33387元,由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贾云、虞海燕、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虞燕翔、周凤丹、浙江省东阳市皮卡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微电子有限公司、潘美姣、虞秀正、浙江恒磁磁业有限公司、李六一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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