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市监罚处〔2020〕75号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的量罚标准,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罐装山核桃仁74罐。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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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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