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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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京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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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670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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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2 |
2 |
骆嘉陶、广州市隽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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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6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骆嘉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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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25 |
3 |
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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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348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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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7 |
4 |
HOSHOETSUGAI、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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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2175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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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9-28 |
5 |
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佛山市南海发电A厂、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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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81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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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9 |
6 |
冯宏芝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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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06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冯宏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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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29 |
7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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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9民初879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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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2 |
8 |
邓顺辉、朱艳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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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3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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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9 |
林诚、广州市隽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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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31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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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10 |
王小宝、广州市隽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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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31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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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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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辽民终346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沈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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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7 | 2020-10-23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辽宁光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化工一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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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00 | 2020-09-10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黑龙江省桦川县燃料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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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G50G51中缝 | 2020-07-23 |
4 | (2019)吉民终56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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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03-06 |
5 | (2019)京0101民初158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德乐招待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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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12-31 |
6 | (2019)陕0103民初86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省华西煤炭物资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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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12-29 |
7 | (2018)辽06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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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2 | 2019-11-19 |
8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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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 | 七版 | 2019-10-16 |
9 | (2019)京0101民初114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清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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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9-10-13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省华西煤炭物资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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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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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183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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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8372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凤和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住房城建支行 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 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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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8372号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和诉被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住房城建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关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岷江公寓3-802(证载807)房产的拍卖合同(即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岷江公寓3-802(证载807)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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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2021)粤0106执异1020号刘莉琼与广东省阳江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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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1020号 | - |
当事人-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广东省阳江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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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1020号广东省阳江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刘莉琼与广东省阳江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莉琼申请追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1020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540707042021-09-3017:35:10:0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1)粤0106执异1020号刘莉琼与广东省阳江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广东省阳江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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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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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凤和 被告- 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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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和与被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凤和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王凤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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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4 |
(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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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凤和 被告- 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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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和与被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08民初1483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凤和与被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岷江公寓3-802(证载807)房产的拍卖合同有效;二、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凤和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沿江三路岷江公寓3-802房(所有权证号:房字第16063号、证载807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登记至原告王凤和名下;三、驳回原告王凤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口市房地产投资交易中心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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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17)粤0404民初2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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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21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洞口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 李惠光 刘会元 李志祥 李志伟 李志鹏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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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2115号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洞口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李惠光、刘会元、李志祥、李志伟、李志鹏、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李惠光、刘会元、李志祥、李志伟、李志鹏于2019年8月20日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诉求为:1、判令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清偿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一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联系电话:0756-6251813、625127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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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
6 |
(2017)粤0404民初2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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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211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洞口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 李惠光 刘会元 李志祥 李志伟 李志鹏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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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2115号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洞口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李惠光、刘会元、李志祥、李志伟、李志鹏、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截止至1998年12月6日的利息为504,208.56元;从199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惠光、刘会元,李志祥、李志伟、李志鹏在继承李仁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惠光、刘会元,李志祥、李志伟、李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李仁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87万元(不包括第二项确认承担的金额)及利息(截止至1998年12月6日的利息为2,167,264.32元;从199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4,0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011元,由被告李惠光、刘会元,李志祥、李志伟、李志鹏负担70,962元,由被告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负担18,0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60、72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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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7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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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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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因迟延支付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13109.7万元(利息以22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13109.7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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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8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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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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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利息6668.42万元(利息以3,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6668.42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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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9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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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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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1150万元及因迟延支付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5853.88万元(利息以11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5853.88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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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10 |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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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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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本院受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1150万元及因迟延支付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5853.88万元(利息以11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5853.88万元);四、请求被上诉人江西乌石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 黄佳伦 0791-86366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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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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