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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和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政府大院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家莲、成佳音等与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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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佳音
    成家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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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11执505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24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1民初6543号原告许林黛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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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654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许林黛 被告-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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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6543号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林黛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654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2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案件经办人:欧阳莉联系电话:020-83075688、8307562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876172021-04-2217:39:50:0(2021)粤0111民初6543号原告许林黛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白云区,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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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2

    (2021)粤0111民初3817号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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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38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吴淑芳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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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3817号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381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29日9点30分在本院太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经办人:罗炜联系电话:83075616(书记员)、83075640(助理)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787392021-04-1617:15:15:250(2021)粤0111民初3817号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白云区,送达,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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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3

    (2020)粤0111民初15847号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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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58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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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5847号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584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起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0年9月14日15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经办人宋富长;联系电话:020-8307565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4158222020-07-0213:05:47:486(2020)粤0111民初15847号原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审理,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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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4

    (2018)粤0111民初9313号原告成家莲、成佳音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陈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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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1民初931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家莲 成佳音 被告- 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陈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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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9313号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家莲、成佳音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陈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11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成家莲与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太和分公司于1993年3月19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成家莲购房款532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211元为基数,自1993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成家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9元,由被告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联系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江高法庭许航飞李旭骏联系电话:(020)370502373705020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神山派出所旁)邮编:510000530348102020-01-1714:39:08:752(2018)粤0111民初9313号原告成家莲、成佳音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太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陈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白云区,开发,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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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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